南宁市2005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科教学的基础,加强中学理科实验教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手段之一。《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中明确指出:“要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为了促进我市中小学校进一步重视实验教学,加强实验教学研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备 [1997]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教基教[2001]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在2005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中继续进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为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参加中考的学生。
第三条 凡参加中考的学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考试成绩分为达标和未达标两个等次,凡考试达标者才能被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含立项建设学校)或县中录取。
第二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考试内容严格控制在初中物理、化学教学大纲及教材规定的学生必做的分组实验范围之内,立足于对学生能力的考查,体现创新意识,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
第五条 命题:聘请中学优秀教师、教研员统一确定实验操作考试的实验课题,并制定考试结果的评定标准和考查办法。命题时,在初中物理、化学两科中各拟出6个实验作为今年实验操作考试课题。
第六条 实验操作考试课题和考试结果的评定
1.考试课题
物理部分:
①水的沸腾;
②测量并联电路中的电流;
③测量串联电路中的电压;
④测量形状不规则的物块的密度;
⑤验证二力平衡的条件;
⑥用电压表和电流表测电阻。
化学部分:
①氧气的制取;
②二氧化碳的制取和二氧化碳跟澄清石灰水反应性质的实验;
③酸部分化学性质的实验;
④碱部分化学性质的实验;
⑤盐部分化学性质的实验;
⑥配制50g质量分数为6%的氯化钠溶液。
2.考试办法
对已确定考试用的实验操作课题,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出每个实验学生应掌握的知识点及考查情况的评定标准。学生按照规定要求独立完成实验,监考老师当场评定实验操作考试结果。
3.监考员根据考生实验操作完成考试知识要点情况当场给考生的考试结果进行评定
第七条 考点设置:本着就近、方便考生的原则,按学校设置考点。一些考生较少、装备条件较差的企事业办、乡(镇)学校必须向市(县)中招办提出申请,由市(县)中招办协调安排到附近已设考点的学校参加实验操作考试,单独设立考点的学校必须服从市(县)中招办的协调安排。
第八条 考场组织
1.场地:考点学校设候考室1间,可供56名学生分4组有秩序就座;物理、化学实验室各1间作考场用,每间实验室设4列,每列7座,共28座:1至7座为第一实验,8至14座为第二实验,15至21座为第三实验,22至28座为第四实验。候考室、考试室门口分别挂上醒目标志牌,考试室内每列第一桌分别放上第一实验、第二实验、第三实验、第四实验标示牌子,每一桌左上角分别贴上1至7的座位序号。
一般情况下,各设一间理、化实验室作考场的考点学校,一轮考试可同时安排一个班的学生(遇到有的学校班数、班额多时,可用生物实验室增设考场)。
一些规模大的学校,理、化各有两间以上的实验室,可增设考场数,这样一轮能同时安排两个班的学生考试。
2.器材:按考试课题,每个考场满足一人一组实验。每场考试结束后考务有关工作人员应准备好下一场考试用的仪器药品和材料。
3.考点选配工作人员:主考、副主考各一名,抽签工作人员一名,检录工作人员一名,理化实验员各二名,监考员每个考场配4名。
4.考前准备:
①考试前准备考生花名册一份(含场次名单安排)。
②考点主考从本文规定的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课题中各选择4个实验作为本场次的实验考试试题。并及时通知实验员做好考场准备。
③考场准备(主要是实验员准备实验)。理、化实验员根据每场次确定的实验课题准备好实验用的器材及药品。
④备签。组签时,考务工作人员根据选定的理、化实验操作试题和本场次考生人数混合组签;准备签时要保证签的数量、各签对应的实验课题与考场的布置相符。
⑤考前抽签。考前半小时考务人员召集考生点名并抽签,考生抽签确定考题后(抽到哪科实验课题就考哪科的课题),进入相应学科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考试。每个实验操作时间规定为20分钟,另有5分钟为发卷、收卷时间。
3.考试期间,每段(上午或下午)时间安排两轮(两批学生)考试,中间间隔一节课的时间,作为组织考生抽签和给实验室管理员整理和准备仪器(含仪器的清洗、调试、药品的补充、准备等),为下一轮考试作准备。
4.考试时间的安排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课程安排上做适当调整,利用物理、化学课进行。
第九条 监考和考试结果评定:监考员原则上安排相应学科的专业教师。实行校际间相互交换监考员(由中招办统一协调安排),实行一监七制和主监考制,即一个监考人员对应七名考生(每个考场设四名监考员,每位监考员负责观察一列学生实验操作);监考员当场评定考生实验操作考试结果,分达标、不达标两个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及时交主监考签字确认后密封保存。学校负责统计本校考生的考试成绩统一上报市中招办。为保证公平、公正,除严格认真在学科教师、实验教师和实验员中挑选监考人员外,对监考人员应进行培训,掌握统一评定标准,统一尺度。主监考由专业教师担任。
第三章 考查时间、经费及补考
第十条 1.考试时间定在
2.考生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数额交纳实验操作考试费。各校不能巧立名目乱收费,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组织好实验考试的各项工作。
3.已报名的考生,因伤、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未能参加集中考试者,由考生本人申请,经市(县)中招办同意,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由市(县)中招办安排到具备考点的学校进行。
第四章 教育部门及学校职责
第十一条 市教科所负责组织人员对监考人员的培训、实验操作考试的命题(含考试结果评定标准)等工作;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考点实验器材准备的检查、考点认定及实验操作考试巡视工作,并协助市中招办做好考务工作布置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落实责任制。各县中招办要与市中招办签订责任状,明确部门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进行实验操作考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县的实验操作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市中招办在开考前二周派出人员做好考务人员及监考员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要把实施实验操作考试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各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实施实验操作考试的工作方案,设立考点的学校要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无法设立考点的学校要积极配合考点学校,做好考生参加实验操作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考点的学校考前要做好所需仪器、材料、药品的配置及其损耗补充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操作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市(县)中考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领导,进行督考检(抽)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处室要加强指导,并对所属中学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七条 监考员由学校挑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熟悉业务、无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同志,报市(县)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并由市(县)教育局指派专人负责培训。
第十八条 市(县)中考招生领导小组要组织督考巡查员到各考点(含补考考点)对实验操作考试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市(县)中考招生领导小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实验操作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及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各考点要建立健全实验操作考试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老师、考生的安全宣传教育,规范实验操作考试程序及要求,每次实验操作考试开考前,督促实验管理员对将要使用的仪器、药品、实验室电源等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其他考务人员(含校医)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确保实验操作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各考点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考试信息报告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在实验操作考试期间各考点主考人要在岗值班,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能及时、有效处理,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执行本方案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认真实施实验操作考试工作,有敷衍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学校,由市(县)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